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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与曹志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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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4-5-18 2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一系列涉及《光之魂》事件,不得不让我们特别关注到一个人——曹志林(以下简称曹X)。究竟怎么在文中称呼他颇让我踌躇了一番:想直呼其名,对一位棋界长辈未免不够恭谨;若叫他曹先生/曹老师,却又有些心有不甘;江湖味一点称他老曹,却总是想起曹薰铉;书生气一点称曹贼,怀疑曹操会气得爆走。也罢,只能选择一个中性一点的词:曹X。

先为曹X说几句公道话:我个人意见,他出版这本书未必是为了钱。记得《曼哈顿的中国女人》中有句名言“自杀的最好办法只有一种,就是办杂志。”以此类推,出版小说估计也是自杀的几种好办法之一(玩笑^_^)。想想这一本只有18元的书,有几个人会去买呢?家长们不会买,他们眼中只有参考书,这类“闲书”是不允话看的;青少年们不会买,这群人中大多是日版《光之魂》的拥护者;懂棋的小孩不会买,真正学围棋的苦楚,不足以为外人道;而不懂围棋的小孩呢?可怜的一群没有消费能力的人们(因为他们家长不会买,前文已论)。所以,如果曹X不利用自己在围棋学校教书的权力,强行要求别人买书的话,注定他的《棋魂》利益所得无己。经过前面的思考,我的结论是:曹X出版这本小说的确不是为了赚大钱……

那曹X为什么会出版这部小说呢?以下有段他的原文:“其中有一位是《围棋周报》的编辑,他正计划把日本《光之棋》改编成小说介绍给中国读者。听我对《光之棋》这么了解,当时就提出想请我捉刀写连载小说。并鼓动说:“本来编辑部担心,如果连载小说完全像动画片的“看图说话”,恐怕意义就不大了。现在听曹老师这么一说,这个写手的重任非你莫属了。”我忙推辞。但架不住那位编辑一个劲儿的鼓动,旁边的几位朋友也都帮着一起“撬边”:“你只要看合理的地方就照着它写,不合理的地方就按照你自己的构思写。一个星期才五千字。这对曹老师来说不是毛毛雨吗。”当时盛情之下,我竟鬼使神差地答应说:“那就试试吧。”谁知这一念之差,我不得不为之“套牢”了整整九个月。”依我之拙见,“鼓动”、“撬边”这两词用得妥帖。想来他是真得觉得《光之棋》有瑕疵,本来嘛,哪部作品认真挑剔没有瑕疵的?再加上旁人的鼓动,就存了改编棋魂之意。至于后面《棋魂》的出版等等,就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了。

我不反对曹X在网上发表改编的小说,但是正式出版,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也就是所谓的版权问题。有人说:“日版《棋魂》的漫画书仅仅在三联书店有售香港版的《光之棋》,动画影像的版权,从来就没有引进过。大家看的《棋魂》从哪里来,自然不必说了。真正的维护版权,就是为了保护创作人的正当利益,真正的维权,就是购买正版。因此,这就反映了“维权”行为的另一面:某种程度上,仅仅维护了盗版销售商的利益。”没错,说的部分正确,但是版权中有所谓的“fair use”。有部分人看棋魂是购买盗版,这样是不对的,但是另外一部分人看的棋魂是网上下载的,其翻译都是出于义务劳动,并且在动画中注明“仅用于试看,不得做商业用途,下载后二十四小时内删除”,这样的传播,据说不违反版权法。因为在版权法中有“affirmative defence”也就是所谓的“fair use”——任何有版权的文件如果用于非商业用途就不存在法律纠纷。(真抱歉用了“据说”,因为我本人不研究法律,此说法也只是听闻。原谅我对版权问题这样咬文嚼字,事实上,在下一向对所谓的知识产权法持不认同态度,当然,这个与本话题无关,要另行撰文讨论)。

无论如何,曹X的作品有违《知识产权法》是无可争议的,但是这并不是我反对他的原因(我自己也看盗版东东,五十步笑百步,没什么意思)。对他持否定意见,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他始终坚持《棋魂》是他的原创作品
第二,他指出的《光之棋》的所谓“很外行的暇疵”让人不能苟同
第三,王汝南和常昊在这个事件中的尴尬角色

有识之人皆知曹X的《棋魂》即使不算抄袭改编《光之棋》,说是借鉴总也无可争议。但是曹X在他书中完全没有提到《光之棋》,俨然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甚至在签名会上,出现了以下一幕:
“我同学……买了本书后没问他要签名,倒是很有礼貌地问:曹先生,这本书是你原创的吗?
那姓曹的先一愣,然后说:是的。
然后她就把那套漫画拿出来,说:那么我推荐你看这部漫画。如果说,这是先生您原创的,那小畑健又算是怎么回事呢。”(参见各动漫论坛“今天棋魂小说签名售书现场”)
说实在的,我对曹X始终坚持是原创小说表示不可理解。一般的毕业论文都写明各种参考资料,他这样堂而遑之地出了一本书,对这种明显借鉴不表示一下口头的感谢,不是摆明了准备让人说三道四。或者,他没有想到反对声会那么的强烈……其实,在网上连载的时候,他应该己经有所意识了吧,或许以为现实中的人们不会如此“无聊”而心存侥幸?哎,青少年一向是最热血的一代呀。突然想到纳兰也改写过《光之棋》并在网站及围棋天地中发表过,怎么没人如此攻击她而诸多赞美之词,窃以为,尊重不尊重原著《光之棋》是两者区别对待的原因。

在曹X的眼里,《光之魂》有诸多暇疵。我不否认任何一篇好的作品都有暇疵,但曹X指出的两个,实在让人不能心服。其一,曹X说“第一个例子是第一集中的“佐为之死”。原著的情节是佐为与王宫的另一位围棋教师决战。佐为看到那位围棋教师偷了几颗子放在他的棋盒里,提出申诉又遭到反诬,结果含冤输棋后投河自尽。我质疑说:“把对方的子偷几个来,日本的这种作弊方法就同中国围棋在最后数子时,偷偷从袖口中拿出几个子来如出一辙。是个绝对低档,而且在稍有水准的比赛中,几乎没有成功率的作弊手段。因此表现在两个围棋教师之间,又是在日本王者面前,佐为不但遭到反诬,甚至还会含冤投河,这只有对围棋一点都不了解的人才会杜撰出来的情节。”他可能忘了,在动画里,当佐为提出反驳理由时,是天皇不许追究,佐为才会蒙冤而死。至于天皇为什么不追究,可能佐为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藤原家,笑~)其实在现实中也有这样的事,例如前不久中艺的招生作弊事件……。任何作品中总有巧合和奇遇,有时的合理化解释就不能创作出小说了(想想金庸小说里的无数武功秘籍,汗~)。其二,曹X说“第二个例子是,近藤第一次到棋会所看见塔矢亮便提出要跟他下棋,塔矢亮高兴地同意了。我质疑说:“像塔矢亮这样水平已达到全日本少年第一的份上,他是绝不可能在棋室里与一个素不相识的、水平可能较低的孩子对弈的。”这个质疑更可笑,他以为是中国棋手?记得前不久的围棋天地中还有文章说到有两位日本职业棋手为了推广围棋,在欧洲不停地和围棋爱好者下棋,他们只会说“YES”和“NO”,但还是教会了欧洲爱好者很多棋理云云(大意如此)。其实很多文里提到过日文棋手对整个围棋事业的推广起了极大的作用,估计也只有中国职业棋手眼高于顶,不肯搭理业余爱好者。(此句仅是曹X话的推理,请不要深究)。作为塔矢家的棋馆,棋馆小主人塔矢亮在某种程度上有义务照顾来棋馆的围棋爱好者,其实动画中还有名人在棋馆和爱好者下指导棋的一幕(看样子还是免费的,羡慕地说)。所以我说曹X的质疑是无理的。其实如果聪明一点,他应该说:《光之棋》自然是极好的,但是我的《棋魂》有不一样的优势云云,这样也不至于引来我等中立人士的不满。

至于王汝南和常昊,我只能哀其不幸了。(其实这两位棋手都还是我比较喜欢的)老实说,我很怀疑他们是否看过《光之棋》。一个是五六十岁的老爷爷,一个是近三十的中年人(这个称呼让我想起灌蓝高手,呵呵),《光之棋》是流行于近几年,没有看过是很正常的。可能他们只是听了一面之词,碍于情面及推广围棋事业的大帽子而作出的评论。可能他们觉得他们代表的只是个人意见,但是事实上,一位是中国棋院的现院长,一位是中国棋手的代表(或者说,曾经的代表),也许没意识到,他们的评论实际上己经有些官方的色彩。在版权问题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这样的表态,感觉有些给中国棋院抹黑。岔开一句,身为公众人物,需要分外注意自己的行为,因为无数只眼睛在盯着找你们的错,这是幸福也是悲哀,但无论是什么,总是现实。

当初签名会上的撕书行为,我不赞同。这样不理智的行为对曹X有何影响呢?本来想说,如果真得是抗议他的《棋魂》,就请劝阻身边的一个人或更多的人买它。如果这次出版是亏损的,以后曹X和出版社就要掂量一下自己的分量了。不过似乎现在情况己经如此……这样达到了宣传围棋的效果,我只有默哀三分钟。

至于曹X的书的内容,我没看过,或者说,先前网络版看过一点,觉得文笔太差没看下去,所以在此不作评论,但是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曹版的<棋魂>,你究竟想教中国孩子些什么”,如果文章属实,我只有感到莫大的悲哀,更加bs曹X一把。
2#
 楼主| 发表于 2004-5-18 23:44 | 只看该作者
本来想写一系列棋魂的随笔(我指<光之棋>),没想到看了雪茄的话,冲动下第一篇写得居然是曹X的棋魂,郁闷ing...

雪茄,我引用了你的话,别骂我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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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4-5-18 23:45 | 只看该作者
[转贴]曹版的<棋魂>,你究竟想教中国孩子些什么

老实说,起先我对曹版<棋魂>的反感并没有那么厉害,在没有看过那本书之前我认为我对抄袭或者原创没有什么发言权.正是为了弄清这一点,我拜读了曹先生的著作.对于曹版<棋魂>抄袭或原创的问题在这里我并不想在多说些什么,网上已闹得沸沸扬扬,而且我也听说很多书店已将<棋魂>退还给出版社, 是非曲折终会有个公论.然而对于曹版<棋魂>我却还有些话不吐不快.
让我们先来看曹版<棋魂>中的场景一
北京,东京,汉城三地举行少年围棋邀请赛,中方为了抽得好签,在事先准备的抽签道具里做了手脚,使自己顺利的得到了三号签,从而使日韩提前相遇,中国得以坐山观虎斗,在自己对日韩实力有所了解的情况下,再于对手进行争斗.
曹先生说他写的书里都是中国围棋界自己发生的事,并且在叙述整件事的时候颇有沾沾自喜洋洋自得的味道.我想问曹先生,用这种并不光彩的小手段获得一时间的便宜这对中国围棋真得有好处吗,我们常说围棋不如韩国,国手们应该奋进,但难道我们不靠扎实的真功夫而用这些小伎俩就能赶超人家吗?更何况这种手段用在本来就更偏重于交流的少年围棋比赛中.
场景二
当谷少龙得知赢了对少年围棋邀请赛时中国棋院就能马上给他们三人升入初段时,在于韩国少年比赛的局面处于极端劣势的情况下,叫出了天行(也就是原SAI的角色)帮忙,并且在赢得胜利后还得到了原本不该属于他的奖励.我看到这真是大吃一惊,两人合力赢取一盘原本必输无疑的棋, 我想问曹先生这跟作弊有什么不一样,难道就是因为天行附在少龙的身上,两个人就能当一个人来看待吗?这跟老师扔纸团告诉弟子胜负手有什么区别,难道为国争光升段入级就真得能把公平这一基本的竞赛原则抛之于脑后吗?如果我记得没错在日版的棋魂里小光在围棋校际团体赛时也曾有过类似的举动,那时的小光初学围棋,可以说连基本的规则都不很清楚,他当时只是天真地把围棋放成星空的图案,可是当小光被迫叫出SAI时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小光的无奈,他赢棋后的悲伤感只怕比对手还要强烈.而比赛后,小光所属的叶濑中学还是因为小光并非叶濑中学的学生而失去了冠军的资格.日版棋魂想告诉我们什么,我想不言自明吧.可以说那场棋局也是促使小光更发愤的原因之一.而从此之后的小光哪怕对手再强大,哪怕棋局对他再关健,却从来也没有中途找出SAI来帮忙,他靠自己的努力,一盘盘地进步着,对于这样的小光即使他有挫折,即使他无法战胜塔矢亮和高永夏,我们也都相信那只是暂时的,只有拥有这样的精神的人才会下出真正的神之一手.
如此让人失望的场景在曹版<棋魂>不胜枚举.
日版<棋魂>里佐为有一句话,没有任何一件事值得用玷污一盘棋的代价去换取.曹老师,你认为这句话对吗?如果是对的,那为什么我在你的书里看更多的是对用旁门左道取胜的赞扬而忘了体育本身该有的精神呢.曹先生说,这本<棋魂>面对的是广大青少年,可我却不会把它给我学棋的小外甥看,我怕他看了之问大人,书里面很多人都作弊而且又没人说他们不好,我为什么不可以?如果他这么问,我们该怎么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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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TOM论坛,原作者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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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4-5-18 23:5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文字好长啊!
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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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4-5-18 23:58 | 只看该作者
晕。
小兰难得写长文,曹兄把小兰的看家本领逼出来了。[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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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4-5-19 00:05 |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棋迷,我感到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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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4-5-19 00:07 | 只看该作者
曹贼的书快成绝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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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4-5-19 00:29 | 只看该作者
真可怜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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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4-5-19 10:52 |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倒是想买一本曹版了。估计将来有升值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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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4-5-19 11:48 | 只看该作者
世界多样性是允许曹X这样的人存在的,
作为一个棋迷,我只能感到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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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4-5-19 11:57 | 只看该作者
凝兰mm的文笔真是好啊,丝丝入扣,推理细密!(形容词还有一大堆,不好意思再堆砌了:))

很多棋迷朋友(包括我)可能都有话说,但是要想表达得这么好那就不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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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4-5-19 12:40 | 只看该作者
真是好文,尽道我者日本棋魂迷之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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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4-5-19 14:43 | 只看该作者
十三、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
  所谓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著作权作品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以下15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
  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10、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行为。
  11、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行为。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15、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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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4-5-19 14:4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网络传播:
参见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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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4-5-19 14:46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曹志林:
参见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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